本農會依據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48條第2項及第49條第2項規定,編製「信用部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,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,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上,其轉銷呆帳資料」,並依法揭露。 上述揭露資料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民國98年1月8日農授金字第0985070013號函,併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查核簽證。 本農會信用部截至民國107年12月31日止,並無「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,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,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上,其轉銷呆帳資料」情事,詳如會計師查核報告。